【导语】:《山东省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试行)》包括范围对象: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系统对接和社会保障卡管理;跨省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确定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与变更;登记备案管理:跨省异地就医实行备案制度。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应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等。
山东省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试行)
一、范围对象
(一)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二、系统对接和社会保障卡管理
各市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本地医疗保险业务系统和定点医疗机构系统的改造升级工作,重点对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院读写终端进行改造。同时,要建立社会保障卡出省检查机制,确保跨省异地就医人员能够持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登记、出院结算等业务。
三、跨省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确定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就医、分步纳入的原则,在本市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按照国家跨省异地就医接入标准完成系统改造测试,具备跨省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报省社保局备案后,通过省异地就医平台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需取得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满一年,遵守卫生计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及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社会信誉良好。
(二)变更。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及状态(暂停、恢复等)发生变更的,各市经办机构应及时报省社保局备案,并通过省异地就医平台实时更新至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四、登记备案管理
跨省异地就医实行备案制度。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应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一)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须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并对所持有的社会保障卡进行出省检测。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将参保人员备案信息导入省异地就医平台,生成《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附件1),并将备案信息上传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二)建立备案人员信息库。各市经办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参保地信息系统,按附件1要求采集异地备案人员信息,建立备案人员信息库并动态维护,支持按多种条件查询统计。备案人员医疗待遇发生暂停、恢复、终止及备案身份终止等情况应及时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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