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均明确规定供水收费应向最终用户收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营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加压费用由自来水公司制定。
导读: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均明确规定供水收费应向最终用户收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营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加压费用由自来水公司制定。
正文:
一、现行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收费模式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应当限期安装”。
上述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供水收费应向最终用户收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营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现行供水收费模式,供水企业并没有向最终用户即业主收费,而是直接向物业企业收费,再由物业企业向业主分摊,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
二、关于物业公司收取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用标准
邹城市
民生决策:关于不再收取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用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召开的“全市社区物业管理提升工作会议”精神,自2018年12月1日,我市所有使用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有二次加压的小区,自来水有限公司、物业公司不再向用户收取二次加压运行费用;自2018年12月1日,已收缴的二次加压费用,退还给用户。移交期间,二次加压的运行电费由自来水有限公司进行缴纳。
依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物业管理的意见》邹政字〔2018〕114号文之规定:新建项目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与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接管手续的,依法禁止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暖气相关费用和承担小区内专业经营管线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由业主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符合专业经营单位接收条件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拒绝。
为保障二次供水设施工作的顺利移交,公司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分片区对移交任务实行责任包保,严格落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
长沙县
关于物业公司收取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用标准的补充说明
《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发改〔2015〕74号)根据市物价局、市住建委长价房〔2011〕48号文件规定了物业公司二次加压费用上限标准:“由物业公司实行转供水二次加压的住宅小区和写字楼等,物业公司按以下方式加收加压费用:使用屋顶水箱加压的,按不超过0.3元/立方米的标准加收;由加压水泵实时加压的,按不超过0.6元/立方米的标准加收;6层及以下未经加压管网加压供水的,不得收取加压费用。”
物业公司提供二次加压服务,属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故文件中规定的是上限标准。住宅小区加压设施的维护费用已包含在物业费中,因此二次加压费用仅指加压电费。根据《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二次供水加压电费的计算方法为:单位加压电费=(加压设施功率×加压设施运行时间)×用电单价/加压水量,或(单位加压电费=月平均加压电费/月平均加压水量)。
物业公司应按照“按实分摊”的原则,按上述计算公式测算实际加压费用,在0.6元/立方米以内按实收取,超出上限标准的部分由物业公司承担。长价房〔2011〕48号文件同时明确“鼓励业主大会通过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改造供水设备,达到节能降耗的目标。”对于测算成本高于0.6元/立方米的,可据此提请改造加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