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是从房产证或契税票上标注的日期开始计算五年的时间。其一般都是契税票早于房产证的日期。
是从房产证或契税票上标注的日期开始计算五年的时间。其一般都是契税票早于房产证的日期。
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扩展资料:
经济适用房申请,以北京市为例:
申请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北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资产符合政府规定标准。
所需材料
①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份
②户口簿:原件+复印件3份
③收入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单位或居委会出具);
④现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出具证明
⑤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成员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⑥核定表: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其他材料:
1、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2、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3、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4、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5、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6、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申请流程
㈠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点击查看申请详情
㈡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㈢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㈣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备案。
经济适用房申请,以西安市为例:
申请条件
申请经适房需要具有本市城六区(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及长安区城镇户口,并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275元;二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503元;单身人员(含未婚、离异独身、丧偶独身)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730元。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前3年内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办公用房的,不得申请。
5.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半年。
6.申请人年龄单身应在25周岁以上,且不得超过70周岁。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车的提供购车发票,车辆购买价格不得超过15万元。
8.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公司或出资参股的,注册(参股)资金超过15万元的,不得申请。
1.《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城六区或长安区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人才市场免费领取并申请)。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验原件)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家庭成员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及离婚协议档案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复印件(验原件)、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未再婚承诺。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承诺;未婚或离异、丧偶未带子女的,提供未婚或未再婚承诺书。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车的提供购车发票。
1、 申请人要到城六区或长安区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人才市场免费领取《西安市经济适用房资格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行政或纪检部门分别审核签字并盖章;
3、《审核表》填写完毕并盖章之后,由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4、经审核,管理中心将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通过西安房地产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5、公示期满后,管理部门将在申请表上加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专用章”(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一年),申请人可在本市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自行选购;
温馨提示:申请人应在公示后两月内领取审批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