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网点:中山区办事处;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营业时间:周一-周五8:30-16:00;电话:(0411)8371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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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积金缴存标准
缴存基数: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月平均工资额。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2、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被录用或调入后的首月工资。
3、个人缴存者的缴存基数按照大连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正整数倍确定。
4、住房公积金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只允许调整一次。
5、缴存基数有上下限控制(下限为本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为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3倍)。
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每月从缴存基数中计提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2、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均不得高于12%。除个人缴存者或另有规定外,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相同,且同一单位下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应相同。
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单位汇缴:
1、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职工本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注册的每月发薪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单位当月给职工发放工资的,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4、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受托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个人缴存者应及时、足额将款项存入代扣代缴账户,由受托银行代扣缴存到住房公积金账户。
缓缴补缴:
1、单位经营确有困难,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表决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单位可以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前年度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可暂缓或分期补缴。
2、单位因连续两年处于严重亏损或者停产、半停产状态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3、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按照规定报请审核、批准。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
4、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同所欠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
5、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改制手续前明确缴存责任主体。
6、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时,其缴存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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