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广州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出现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或不再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等情形,需要按规定退出公租房。来穗务工人员如出现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或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等情形,取消其公租房承租资格。
广州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退出公租房情形: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出现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的。
来穗务工人员退出公租房情形:
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房屋,自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分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者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及以上的;
(四)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或者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