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3.77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16.17元/立方米。
深圳非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
一、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3.77元/立方米。全面实施单位用户超计划加价水费制度,具体按《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特种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16.17元/立方米。对特种用水外的其它淘汰类和限制类行业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数据来源:深发改〔2017〕901号)
拓展内容:
配套措施
(一)建立自来水价格平衡账户,以避免自来水价格频繁调整。
(二)继续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持有市民政局核发的《深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优抚人员家庭减免收费水量12立方米/户·月,超过部分按阶梯水价制度执行。
(三)继续将居民用水超基价水费收入和单位用户超计划加价水费收入的50%用于降低居民水价的涨幅。
(四)居民房屋用于出租的,业主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自来水价格向租户收取水费,相关共用设施用水及损耗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
(五)进一步深化居民用户自来水直接抄表收费到户工作。确保“十三五”期间全市按计划完成58万户居民用户的抄表到户工作,实现居民(含原城中村)用户的抄表到户率≥65%的目标。
(六)居民小区供水加压设施属于物业管理范畴,供水加压发生的费用计入物业管理成本。在抄表到户实现之前,暂时保留对居民类自来水中间层的趸售价格政策,即:各自来水经营企业按政府规定的零售水价基准价扣减8%向自来水中间层计收,自来水中间层则统一按政府规定的零售水价向终端用户计收,不得另行收取加压等其他费用。实施了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和原特区外社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的居民类自来水中间层、以及其它符合抄表到户条件的居民类自来水中间层应及时移交至自来水经营企业抄表到户,不再享受趸售价格政策。
(七)各自来水经营企业之间的转供水价格按综合水价扣减8%趸售,不再考虑加压等其他费用。
(八)各自来水经营企业应当认真执行新的自来水价格政策,做好宣传解释、抄表计量、用户服务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平稳实施。同时,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确保自来水水质安全和质量,提高市民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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