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超生一个子女的,以51295元为基数,对超生者双方分别按基数的三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53885元,双方共征收307770元;超生者上年实际收入高于51295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超生一个子女的,以51295元为基数,对超生者双方分别按基数的三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53885元,双方共征收307770元;超生者上年实际收入高于51295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就生育第二胎甚至第三胎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的收标准如下: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按基数的二倍一次性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02590元,双方共征收205180元;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含第三胎)子女的,按基数的三倍一次性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一次性对双方分别按基数的千分之二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025.9元,双方共征收2051.8元。
已经登记结婚,又和第三者生育子女造成超生的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如下:
每生育一个子女,城镇居民按基数的六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单方307770元,双方共615540元。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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