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