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电影院内录像、拍照情节严重的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在电影内拍照录像也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因为会影响到其他观影人的感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电影院或者其他公开放映电影的场所的工作人员发现观众在电影放映过程中从事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可以依法予以制止。
电影院内录像、拍照情节严重的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在电影内拍照录像也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因为会影响到其他观影人的感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惩治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效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以下称电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电影院,不得非法携带枪等、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电影院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电影院。
电影院或者其他公开放映电影的场所的工作人员发现观众在电影放映过程中从事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可以依法予以制止。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收集、收藏、保管、移交电影艺术档案的;
(六)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