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最少113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支付天数规定
根据湖南省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天数为15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天数为15天;怀孕2个月至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天数为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天数为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