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青岛取得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型房屋人员(含已办理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可申请本人及近亲属迁入落户。携带户口本、身份证、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等到合法稳定住所的派出所申请办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条件
在青岛市取得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型房屋人员(含已办理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可申请本人及近亲属迁入落户。
办理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4.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等。
备注: 1.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不动产权的,允许其中的一位产权人或者合同网签备案人申报居住落户。落户申报人办理户口申报时应当提供所有共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签字捺印同意其迁入落户的声明。 2.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申报人或者关联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亲属关系的材料;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体现本单位工作人员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3.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是指:(1)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2)承租房屋证明(属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或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须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3)房屋计租表(投靠落户使用);(4)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拆迁安置协议。 4.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网签房屋,房屋权利人及随迁人员落户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内。
网上办理流程
为方便市民办理户政业务,青岛公安开通户政业务网上预受理审核业务。户口迁入、迁出、登记等47项户政业务都可以通过手机微信登录“青岛微警务”—“我要办事”模块申报。进入“我要办事”模块后,选择“户政”板块,找到或搜索“居住落户”,点击进入后按照提示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电话告知结果。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携带上传的材料原件到派出所当场办结。
办理地点
合法稳定住所的派出所。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理。对户口申报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确认相关信息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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