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list>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是7座及以下乘用车<&list>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list>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等条件。
《长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网约车车辆规定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市区内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车辆价税合计14万元以上(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不得超过3年。纯电动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
(四)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维护、检测、诊断、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应符合相关标准;
(五)车辆应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
(六)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个人只能申请一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且车辆所有人名下应无巡游车运营许可。
每台网约车只允许接入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运营服务。
第十四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运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左前方及右后方45度彩色照片各一张;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七)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聘用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协议(平台自有车辆除外)。
第十五条 市运管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及车容车貌进行初审,并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第十六条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等相关设备,并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相关材料到市运管局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运管局对车辆相关设备勘验合格后,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变更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持与原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协议证明和变更后的入网协议,到市运管局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第十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市运管局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变更程序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网约车车辆终止运营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到市运管局办理退出网约车经营手续,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条 市运管局应当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审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和超过90日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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