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满3个月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满3个月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
拓展内容: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就医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
(三)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住院分娩出院后,再次入院发生的治疗生育合并症费用;
(五)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他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六)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
(八)参保职工住院发生的超标准床位费、婴儿的相关费用和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九)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