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家庭户籍: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单身居民:本人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公租房办理材料
申请家庭或个人据实填写《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应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个人)财产及经济状况。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下述申请材料:
1.中心城区户籍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
2.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年满35周岁且无工作的单身居民提供收入承诺)。未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还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且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
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或领取养老金的证明)等涉及收入、财产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的,可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3.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收入证明(有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有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用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统一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
用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职工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书原件等。
经济适用房办理材料
申请人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在当地社区、街道提出申请以及购房意向,社区、街道办事处受理。
所需材料:
1、家庭成员户籍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者提供收入承诺或低保证);
3、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收证明;
4、特殊情况:家庭成员有公司股东或法人的,须提供含公司财报、纳税证明、2年内分红情况等证明材料;涉及需估价的财产(如车辆等),须到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取得相关评估认定书;家庭成员有台湾居民的,台湾居民须向台湾当地法院提请个人财产收入公证,公证书由海基会转四川公证员协会交区(市)县民政部门(港澳参照执行);家庭成员有外籍人士的,在境外进行的婚姻登记、由境外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个人财产收入证明须通过当事国合法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
限价商品住房办理材料
请人持《成都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在当地社区、街道提出申请以及购房意向,社区、街道办事处受理。
所需材料:
1、家庭成员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者提供收入承诺);
3、非成都市中心城区户籍的,还应提交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成都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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