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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于洪区租赁备案证明咨询电话
2020-09-15 09:34【我要纠错】

【导语】:024-25311891;地址:于洪区黄海路16甲号8楼6号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6:30。

  于洪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地址:于洪区黄海路16甲号8楼6号窗口

  联系电话:024-2531189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6:30

  《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如何确定申请人及家庭成员?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18周岁以下的家庭成员应当计入家庭人口;18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申请家庭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计入家庭人口。

  问:申请家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城镇申请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主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居住;③本市城镇单身申请人年满28周岁;④家庭申请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单身申请可支配月收入不高于3900元);⑤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公有住房面积,非本市房产不计入面积);⑥收入水平足以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⑦未拥有机动车辆;⑧未有工商登记信息。

  外来务工人员,除符合上述第①④⑤⑥⑦⑧条件外,还应当在沈阳连续交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

  外地来沈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符合上述第①⑥⑦⑧条件的,毕业之日起五年内,在沈无房的,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另外,在沈阳居住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因公殉职人员家属,抗美援朝退伍老兵,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建国前老战士,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等,申请家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对于具有沈阳城镇户籍并且在沈阳市获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资格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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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6:30。于洪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地址:于洪区黄海路16甲号8楼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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