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异地办理港澳通行证和在户籍地办理手续一致。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人领取证件。
申请材料: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
4.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内地居民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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