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 80%首先统筹用于全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代为划拨到县人社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以及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补偿。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 16 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 16 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县人社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 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青苗、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1、2、4执行。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据实补偿,具体标准按附表3执行。
(三)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方式为统建安置和货币化安置,被征地拆迁安置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住房安置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具体安置在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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