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上海工伤人员因工死亡待遇申领条件:从业人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确认为老工伤(工亡)或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用人单位(建设项目)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人员因工死亡待遇 (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确认为老工伤(工亡)或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2、用人单位(建设项目)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理材料
1、关系材料:公安机关、街镇(乡)一级政府出具的能够确定待遇享受人与因工死亡人员关系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或能够确定待遇享受人与因工死亡人员关系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复印件。
2、身份证件:待遇享受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携带居民户口簿上记载其姓名和出生年月的页面复印件)。
3、根据不同情形,另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垫付凭证:单位若提出已垫付因工死亡待遇的,需携带由因工死亡人员近亲属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2)其他材料。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待遇的,另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①因工死亡人员为按项目参保从业人员、协保人员的,需携带因工死亡人员工亡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复印件;
②供养亲属为外省市户籍18周岁及以上的,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街镇(乡)一级政府所属办事机构或城居保、新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生活来源情况的收入证明;
③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就读的,需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注明就读起止时间的相关证明;④供养亲属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携带外省市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复印件(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的无需携带);
⑤供养亲属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材料;
⑥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需携带由户籍所在地街镇(乡)一级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注:1、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
2、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申领办理地点
1、用人单位至参保(项目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4、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5、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申办表格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工申1表)
表格获取渠道: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rsj.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