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正常参保的参保人,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且在报销限额以内的,按照医院等级进行百分比报销。
正常参保的参保人,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且在报销限额以内的,按照医院等级进行百分比报销。
具体规则内容如下↓↓
(一)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特殊三级(包括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下同)、其他三级、二级和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按规定不评定级别的医疗机构按照一级医院标准执行,下同)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年度累计起付标准分别为1000元、700元、500元和300元。参保人员在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累计起付标准统一为300元。已经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不累计计入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三级(包括特殊三级和其他三级)、二级和一级医院发生的超过上述起付标准以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50%、60%和70%。参保人员在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70%。
(三)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12000元。
(四)倾斜待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对享受退休待遇人员的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与基层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签约升级服务包,并在签约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