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且与临港新片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且与临港新片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
一、申请主体
单身人士或家庭可以申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临港新片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
2.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且与临港新片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
3.与临港新片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由就业单位承诺在临港新片区缴纳社会保险金和限定期限内办理出上海市居住证(限期12个月内提供),并由就业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就业单位应为注册、生产、经营、办公在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且无不良记录。
(二)申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临港新片区无产权住房;
2.未享受临港新片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
(三)申请人就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申请:
1.对临港新片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
2.符合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技术研发等企业;
3.因临港新片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
4.其他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审核同意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