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土地补偿费按照每亩15000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全市统筹,剩余20%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原征收土地补偿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35000元计算。对原已发放的安置补助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按照每亩15000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全市统筹,剩余20%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原征收土地补偿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2.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35000元计算。对原已发放的安置补助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二)房屋、青苗及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新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彭水府办发〔2010〕260号)文件执行,此次不作任何调整。
2.青苗补偿严格按照彭水府发〔2013〕73号文件执行, 耕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每亩4000元;水果园挂果前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每亩3200元,水果园挂果期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每亩12800元,其他园地幼苗期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每亩2900元,其他园地投产期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每亩4800元;有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每亩4800元,苗圃的林木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每亩12000元,其他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每亩2000元。对原已发放的青苗补偿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3.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建构附属物以彭水府办发〔2010〕260号文件上的补偿项目为基础,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彭水府发〔2013〕73号文件执行。对原补偿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4.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坟墓搬迁补偿(以座为单位,不分单双坟)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无碑坟2300元/座,有碑坟3200元/座,五厢碑5000元/座,九厢碑及以上6500元/座,对原补偿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三)房屋搬家、搬迁、过渡费补偿标准
1.搬家补助费:3人以下(含3人)每户按600元,3人以上每户按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家补助费。
2.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的,按12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
3.过渡安置补助费:过渡安置补助费按彭水府发〔2013〕7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即: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00元/人.月。对原已发放过渡费不足部分予以补足。统建住房安置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年,超过2年的,从第3年开始,在200元/人.月的基础上增加50%。货币安置对象按200元/人.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过渡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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