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list>刷卡结算无需申请。<&list>没刷卡结算携带男职工配偶报销的,另需提供女方《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或女方无业无参保证明。;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江北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一、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产假期间生育保险正常缴纳,且连续缴费满十个月,可享受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二、经办流程
1、单次生育一个孩子(非多胞胎的),计生手术除中期妊娠流产外,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其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系统批量结算支付。
计生津贴在计生手术后的次月发放,分娩津贴、护理假津贴于产假结束后次月发放,一般为产后第6个月发放。
2、其他人员的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按规定进行零星报销:递交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完成报销→完成发放。(领取失业金期间分娩的人员可领取一次性营养补助)。
三、办理要点
1、生育津贴根据产假天数(基础值为158天)计算。
参保人员生产方式为剖宫产、助娩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一次性营养补助。按上年度南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发放。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
3、单次生育一个孩子(非多胞胎的),如果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分娩的,其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直接发放。生育津贴发放至生育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对公账户,一次性营养费发放至个人农业银行虚拟账户,携带身份证至全国任何一家农业银行网点即可领取。
4、参保人员产生的符合生育零星报销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自发票开具2年内可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四、经办表单
《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生育)待遇申报表》
五、申请材料
1、男职工配偶报销的,另需提供女方《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或女方无业无参保证明。
2、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
六、办理地点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江北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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